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63號
TPDM,104,重附民,63,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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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謝沛玲
代 理 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廖金英
      郭玫娟
      楊素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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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