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謝沛玲
代 理 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廖金英
郭玫娟
楊素卿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5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