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52號
TPDM,104,訴,352,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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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耀仁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陸詩雅律師
      林青穎律師
被   告 洪錦魁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陸詩雅律師
      林青穎律師
被   告 何富敏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被   告 盧采婕
      林叔鋺
      意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友信
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被   告 蘇崇理
選任辯護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董炯雄
代 理 人 李吉森
被   告 黃柏霖
      艾維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純慧
代 理 人 葉信維
被   告 楊閔清
      國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簡國雄
選任辯護人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承佑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佳育
被   告 周鈺青
      立克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雅玲
被   告 蔡怡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138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洪錦魁盧采婕犯如附表二編號1 、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富敏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叔鋺犯如附表二編號3 、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 、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蘇崇理黃柏霖犯如附表二編號1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艾維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楊閔清犯如附表二編號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2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國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3 、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 、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簡國雄犯如附表二編號3 、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3 、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承佑資訊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周鈺青犯如附表二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立克資訊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二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蔡怡昌犯如附表二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洪錦魁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意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免訴。
未扣案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參佰捌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錦魁何富敏盧采婕(原名盧雅芬)及林叔鋺等4 人, 於民國98年至100 年間,分別為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佳魁公司))之總經理、業務主管、北區業務人員、中南 區業務人員。蘇崇理黃柏霖於98年間,則分別為意念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念公司)之行銷部經理、台芝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芝公司)之業務主管。楊閔清於99 年間為艾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艾維公司)之業務人員。簡 國雄、周鈺青蔡怡昌於100 年間為國雄資訊有限公司(下 稱國雄公司)之負責人、承佑資訊有限公司(下稱承佑公司 )之負責人、立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立克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妻許雅玲)。緣於98年至100 年間,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中國科技大學南華大學等學校,接受 教育部補助款辦理下列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所定程序辦 理,詎前開洪錦魁何富敏盧采婕林叔鋺蘇崇理、黃 柏霖、楊閔清簡國雄周鈺青蔡怡昌等人得知前開採購 資訊後,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於98年9 月7 日公告辦理該校「資訊軟體 2 套」採購案(案號:000000000 ),盧采婕得知該採購標 案後,即與其主管何富敏商議承作此案,但其等為使佳魁公 司順利得標,避免該標案因未達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 分由何富敏盧采婕輾轉聯繫蘇崇理黃柏霖等人提供其等 所任職之意念公司、台芝公司名義參標,蘇崇理黃柏霖得 知上情亦應允協助,其等4 人即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使均無參與競標前開標案真意之意念公 司及台芝公司參標,除相互談妥該等公司均應以高於佳魁公 司投價新臺幣(下同)193 萬8,000 元之金額投標外(實際 投標金額分別為250 萬20元、220 萬元),並刻意未檢附公 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且就該標案所指定押標金10萬元之 部分,亦約定由佳魁公司出資購買同額之本行支票(即以付 款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供該等公司使用。俟上列人等完成 謀議後,盧采婕即透過佳魁公司內部流程,申請購買前述採 購案所需之押標金支票共3 張(其中2 張係供意念公司、台 芝公司作押標金使用),嗣經何富敏簽呈上報洪錦魁,經洪 錦魁審核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支票之申請單時(尚無證據 足證其亦有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支票之審核),見業務部門 就同一學校採購案竟同時申請購買數張同額之押標金支票, 即已查知其中應有部分支票係供佳魁公司所委請之陪標廠商 作為押標金使用之情事,仍基於同前犯意聯絡,進而批准同



意出帳。隨後不知情之佳魁公司會計人員,即於附表編號一 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至土地銀行松山分行、華南銀行西湖 分行及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 示之本行支票3 張,並分由佳魁公司、意念公司、台芝公司 於投標時檢附充作押標金。嗣台北海洋技術學院總務處經辦 人員,即因前述詐術手段,誤信確有3 家合格廠商前來競標 且符合開標門檻,遂於98年9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臺 北海洋技術學院士林校區(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 000 號)開標,佳魁公司除由盧采婕代表出席,並指示不知 情員工李湘羚代表台芝公司出席,另意念公司則由蘇崇理代 表出席,而前述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意念公司、台芝公司即 因皆未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致遭判定資格審查不 合格,至於佳魁公司所出標價雖超過底價,惟經盧采婕代表 公司當場減價後,佳魁公司終仍以193 萬元得標,致使前述 採購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中國科技大學於99年6 月21日公告辦理該校「電腦軟體乙批 」採購案(案號:CUTE99A16 ),盧采婕得知該採購標案後 ,又再與其主管何富敏商議承作此案,其等為使佳魁公司順 利得標,避免該標案因未達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即推 由盧采婕聯繫楊閔清提供其所任職之艾維公司名義參標,楊 閔清亦允為協助,其等3 人明知艾維公司並無參與競標前述 標案之真意,仍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 絡,使艾維公司參標,雙方除談定艾維公司應以高於佳魁公 司投標價418 萬元之金額投標外(實際投標金額為425 萬元 ),並約定由佳魁公司出資購買本行支票供艾維公司作押標 金使用。俟盧采婕以前開相同流程申購押標金支票2 張,經 何富敏簽呈上報予洪錦魁洪錦魁雖知其中1 張支票係供陪 標廠商作押標金使用,仍基於相同犯意聯絡批准同意出帳。 隨後不知情之佳魁公司會計人員即於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 時間,分別向土地銀行松山分行、華南銀行西湖分行,購買 如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本行支票2 張,分由佳魁公司、 艾維公司於投標時檢附充作押標金。嗣中國科技大學總務處 承辦人員,即因受前述詐術手段欺瞞,連同另一家參標廠商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塚公司,無積極證據證 明有參與本件犯行)計算在內,誤信確有3 家合格廠商前來 競標且符合開標門檻,遂於99年7 月2 日上午10時許,在中 國科技大學(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開標,當 時由盧采婕楊閔清分別代表佳魁公司、艾維公司出席,而 開標結果,除大塚公司因漏未檢附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致 資格審查不合格外,因佳魁公司、艾維公司之投標價均高於



底價,由最低標廠商即佳魁公司優先減價,並以減價後之 412 萬元得標,致使前述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 ㈢南華大學於100 年8 月19日、同年月24日先後公告辦理該校 「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採購案(案號100-Z000000000)、 「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案號:100-Z000000000),林叔鋺得知前開採購標案後,認為佳魁公司可以 承作此案,即將該等標案訊息告知何富敏,並為使佳魁公司 順利得標,林叔鋺亦告知何富敏該等標案佳魁公司將採「1 次標」之方式參標,向何富敏示意其將找廠商參與陪標,以 避免該2 標案因未達3 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經何富敏默 許後,林叔鋺即聯繫簡國雄周鈺青蔡怡昌等人分別提供 其等所任職之國雄公司、承佑公司、立克公司名義參標,簡 國雄、周鈺青蔡怡昌亦允為協助。故而:
1.何富敏林叔鋺簡國雄周鈺青等人明知國雄公司、承佑 公司均無參與競標前述「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採購案之真 意,仍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使國 雄公司、承佑公司參標,雙方除談定國雄公司應以高於佳魁 公司投標價210 萬元之金額投標(國雄公司實際投標金額為 211 萬5,000 元),並由佳魁公司出資購買本行支票供國雄 公司作押標金使用,另約定承佑公司以刻意未檢附押標金之 方式投標。其後,林叔鋺即依佳魁公司內部流程,申請購買 該採購案所需之押標金支票共2 張(其中1 張係供國雄公司 作押標金使用),並經何富敏簽核後(並無證據證明洪錦魁 對此部分均有知情及參與,爰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輾 轉交予會計部門,而由不知情之佳魁公司會計人員於附表一 編號6 、7 所示時間,向華南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土地銀行 松山分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本行支票2 張, 分由佳魁公司、國雄公司投標該標案時檢附充作押標金。嗣 南華大學之承辦人員因前述詐術手段,誤信確有3 家合格廠 商前來競標且符合開標門檻,於100 年9 月7 日下午2 時許 ,該標案在南華大學(位於臺義縣○○鎮○○路0 段00號) 開標,由林叔鋺簡國雄各自代表佳魁公司、國雄公司出席 ,至於承佑公司則無人出席。而該採購案之開標結果,承佑 公司因故意未檢附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致資格審查不合格 外,國雄公司、佳魁公司均因出價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廠商 即佳魁公司優先減價,惟減價結果仍高於底價,而進入第1 次減價程序,國雄公司因本無競標真意,遂表示不再減價, 佳魁公司歷經3 次減價後,最終以171 萬元得標,致此採購 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
2.何富敏林叔鋺簡國雄蔡怡昌等人亦均明知國雄公司、 立克公司均無參與競標前述「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



」採購案之真意,仍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使國雄公司、立克公司參標,且約定國雄公司、立 克公司均以刻意未檢附押標金之方式投標。林叔鋺並依佳魁 公司內部流程,申請購買該採購案所需之押標金支票1 張, 並經何富敏簽核後(並無證據證明洪錦魁對此部分均有知情 及參與,爰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輾轉交予會計部門, 而由不知情之佳魁公司會計人員即於附表一編號8 所示時間 ,向土地銀行松山分行,購買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本行支 票供佳魁公司於投標時檢附充作押標金。嗣南華大學之承辦 人員因前述詐術手段,誤信確有3 家合格廠商前來競標且符 合開標門檻,於100 年8 月31日下午2 時許,該標案在南華 大學開標,由林叔鋺代表佳魁公司出席,至於國雄公司及立 克公司則無人出席。而該採購案之開標結果,國雄公司及立 克公司均因未檢附繳納押標金證明文件,致資格審查不合格 ,佳魁公司因出價19萬元而高於底價,歷經3 次減價結果, 最終以16萬5,000 元得標,致此採購案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 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洪錦魁、何富 敏、蘇崇理簡國雄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被告盧采婕、林叔 鋺、黃柏霖楊閔清周鈺青蔡怡昌等人、被告佳魁公司 、艾維公司、國雄公司、承佑公司及立克公司等之選任辯護 人、代表人或代理人,於準備程序中以書狀或言詞陳明對該 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而未予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16 至121 頁背面、131 頁背面、323 頁正背面、卷二第52、77 頁),且檢察官、前開被告及辯護人等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復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應 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被告何富敏及其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洪錦魁、盧采 婕、證人李湘羚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即同案被 告林叔鋺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 (不含於調查局所為陳述)等之證據能力;被告蘇崇理及其 辯護人復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采婕、證人張友信於警詢、 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查,本院並無採納前開供述證據 作為認定被告何富敏蘇崇理本案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自 無庸再予析論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存否之必要,附此敘明。二、被告等人之辯解
㈠訊據被告洪錦魁林叔鋺黃柏霖楊閔清簡國雄、周鈺 青、蔡怡昌及被告艾維公司、國雄公司、立克公司等之代表 人、代理人,均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佳魁公司 之辯護人則辯護稱:佳魁公司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無意見等 語(參見本院卷一第190 頁背面、192 頁正背面)。 ㈡訊據被告何富敏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何富敏否認有跟盧采婕林叔鋺討論找廠商陪標的事情,其對於各標案押標金沒有 核決權限,也沒有保管公司或蓋用押標金支票的大小章,且 公訴意旨所指這些標案,都不是被告何富敏之業務範圍,被 告何富敏亦無找廠商陪標的動機,故本案犯罪事實均與被告 何富敏無關云云(參見本院卷一第191頁)。 ㈢訊據被告盧采婕固就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行坦認不諱,惟就 事實欄一㈠之部分,僅坦承該台北海洋技學院之標案之所謂 圍標之情事,且其有參與開標過程,然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辯稱:台芝公司我不認識, 我也不記得有找意念公司,這部分我不認罪云云(均參見本 院卷第191 頁)。
㈣訊據被告蘇崇理矢口否認有何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之犯行,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有關本案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標案,當時雖然是有三家廠商投標,但是事實上除佳魁公司 本身程序上合格外,其他兩家包含意念公司資格是不合的, 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應不予開標且不能決標,因這時並無 三家以上的合格廠商。但招標機關卻因作業錯誤而開標,並 決標給佳魁公司,才會造成佳魁公司得標的結果,與被告蘇 崇理的行為並無因果關係。再者,被告蘇崇理確實未曾與盧 采婕或何富敏串謀陪標,至於押標金取回申請書上的簽字, 明顯與被告在偵查中所提出的簽字字樣不同,本案並無任何 證據可證被告蘇崇理有犯罪云云。




㈤訊據被告承佑公司之代表人蔡佳育矢口否認有何政府採購法 第92條之罪,辯稱:我是103 年4 月承接承佑公司,本案我 一概不清楚,承佑公司不認罪云云。
三、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理由
㈠佳魁公司、意念公司、台芝公司、艾維公司、國雄公司、承 祐公司及立克公司,分別如事實欄一㈠至㈢所載時間、地點 ,投標如事實欄一㈠至㈢所載台北海洋技術學院、中國科技 大學及南華大學之4 個標案,且其中除佳魁公司確係有意承 作而投標該等標案外,其餘意念公司等6 家公司,均無參與 競標之真意,僅係為配合佳魁公司,營造形式上有3 家廠商 投標、避免流標而假意參與,實則分以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 刻意以高價投標且未檢附投標必備文件、押標金或不予減價 等方式,使遭判定為不合格廠商,令佳魁公司以事實欄一㈠ 至㈢所載之金額得標等情,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1.就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資訊軟體2 套」採購案(案號:0000 00000 )之部分,有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請採購、驗收及付款 簽核流程表1 份、資訊軟體2 套投標需求1 份、台北洋技術 學院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1 紙、廠商報價金額表、公開 招標公告網路查詢列印資料1 份佳魁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土地銀行票信查 詢系統單向查詢結果、投標廠商聲明書、標單、押標金轉換 為履約保證金申請書、土地銀行松山分行之本行支票〔如附 表一編號1 所示〕、報價單、採購案需求規範書)、意念公 司提出之投標文件(意念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意念公司之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意念公司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採購案需求規範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 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標單、押標金退還 證明書、投標須知、報價單)、台芝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 公開招標比議價廠商資格審查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臺北 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臺北市事務器械商業同 業公會會員廠商投標比價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台芝公司營業稅繳款書、採購案需求規範書、台灣票據交 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標單、 押標金退還證明書)、台芝公司及意念公司所提出之押標金 支票2 紙(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等件,附於「台北海 洋技術學院資訊軟體2 套」採購案卷(下稱採購卷一)可參 (見該卷第7 至8 、13至23、25至37、39至40、42至53、55 至66頁)。且前開佳魁公司、意念公司及台芝公司投標時所 檢附之押標金支票均係佳魁公司所購買一節,亦有華南銀行



西湖分行票號QC0000000 本行支票暨相關傳票、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 號 帳戶存款印鑑卡、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票號DH 0000000 本行支票正背面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帳戶印鑑卡附卷可佐(調查局卷第46、132 至137 頁) 。
2.就中國科技大學「電腦軟體乙批」採購案(案號:CUTE99A1 6 )之部分,有中國科技大學招標會議紀錄表、中國科技大 學收受佳魁公司21萬4,650 元支票之收款收據、決標公告、 公開招標公告、中國科技大學99年6 月17日簽呈1 紙、採購 底價核定、佳魁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標單暨減價表、報價 單、投標廠商聲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艾維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標單、報價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大塚公司投出之投標文件( 標單、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附於「中國科技大學電腦軟體 乙批」採購案卷(下稱採購卷二)可佐(見該卷第1 、2 、 5 至28頁)。且依艾維公司於99年7 月2 智開標當日所出具 之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之記載(見採購卷二第20頁),佐以卷 附華南銀行西湖分行票號BD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活期性 存款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等件( 見調查局卷第144 頁),可見該公司當時所提出之押標金支 票金額、開票之行庫、帳號均與佳魁公司所購之附表一編號 5 所示支票相符,堪認艾維公司即係持佳魁公司提供之附表 一編號5 所示支票充作押標金使用無訛。
3.就南華大學「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採購案(案號100-Z000000000)之部分,有南華大學決標公告、開標/議比價紀錄 、佳魁公司之總價標價單、南華大學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出 席投標廠商簽名表、公開招標公告、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請 購案底價封及底價單、佳魁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標價清單 、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土地銀行第一類票據 信用資料查覆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產品說明及型錄、產品文宣、投 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投標須知、公開招標公告、內外標封)、南華大學100 學年 度收票據證明單、國雄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總價標價單兼 切結書、標價清單、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投標廠商 聲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嘉義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營業稅繳款書、台灣票據交 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



使用印章授權書、產品說明及型錄、產品文宣、投標須知、 公開招標公告、內外標封)、承佑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投 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利事業登記證、產品說明及型錄、產品文宣、投標須知、 公開招標公告內外標封)等件,附於「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 」採購案卷(下稱採購卷三)可憑(見該卷第1 至7 、9 至 12、14至42、45至54、60至97、99至126 頁)。又佳魁公司 投標時所附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支票,業於開標當日,因 佳魁公司得標而轉為履約保證金,此有前揭南華大學100 學 年度收票據證明單附卷足參(見採購卷三第42頁)。另佳魁 公司所購買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之支票,則經南華大學背書 後,於100年9月14日存回佳魁公司之臺灣土地銀行松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有該等支票正反面影本及前開 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見調查局卷第47至48頁),參之該 支票與附表一編號6 所示支票乃同日開立,金額相近,受款 人均記載為南華大學,顯見係為南華大學同一標案所購入, 佳魁公司為同一標案購買金額相近之本行支票,除一張留為 己用外,另一張自係供國雄公司投標使用,並由簡國雄於未 得標時取回交還予佳魁公司,亦甚灼然。
4.就南華大學「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案號 :100-Z000000000)之部分,有南華大學決標公告、開標/ 議比價紀錄、總價標價單、南華大學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 學設備出席投標廠商簽名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 公告、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請購案底價封及底價單 、預估底價單、佳魁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標價清單、產品 說明及型錄、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公司基本 資料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土 地銀行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投標須知、公開取得報 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 書兼切結書、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內 外標封)、南華大學100 學年度收票據證明單、立克公司提 出之投標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產品說明及型錄、投標須知、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 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 權書、內外標封)、國雄公司提出之投標文件(營利事業登 記證、嘉義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款書、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 用資料查覆單、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 書、投標廠商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產品說明及



型錄、投標須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更正公告、內外 標封)等件,附於「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 卷(下稱採購卷四)可憑(見該卷第1 至6 、9 至92頁)。 又佳魁公司投標時所附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支票,業於開 標當日,因佳魁公司得標而轉為履約保證金,此有前揭南華 大學100 學年度收票據證明單附卷足參(見採購卷四第41頁 )。
5.另又被告即台芝公司之業務主管黃柏霖、艾維公司業務人員 楊閔清、國雄公司負責人簡國雄、承佑公司前負責人周鈺青 、立克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怡昌等人,均對其等提供各該公司 名意假意參標,實則該等公司均無真正參與競標意願等情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正背面、卷二第75頁)。且衡 諸常情,各投標廠商倘均確有參標、得標之真意,則彼此顯 存在競爭關係,當無可能為其他投標廠商提供押標金,而無 端增加競爭對手之理。惟佳魁公司竟如前所述,出資購買本 行支票供意念公司、台芝公司、艾維公司、國雄公司作押標 金使用,可見係因該等公司間早已談妥在投標資格或價格上 配合佳魁公司之要求,以求讓佳魁公司得標,佳魁公司方有 恃無恐而提供支票予配合廠商,甚為顯然,由此更徵前揭被 告等就此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而其餘被 告洪錦魁何富敏盧采婕林叔鋺蘇崇理等人,對於上 開意念公司等6 家公司,均無參與競標之真意,僅係為配合 佳魁公司而假意參標乙節,亦無任何爭執(參見本院卷一第 322 頁、卷二第52頁、76頁背面)。綜前各情,首揭事實自 足認定。
6.公訴意旨雖指稱佳魁公司購買如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之支 票,係預備供自己及陪標廠商作為押標金使用,惟最後佳魁 公司僅使用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支票充作投標「數位動漫 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之押標金使用云云。惟查,附 表一編號9 所示之支票之發票日係100 年9 月2 日,而該「 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則係於100 年8 月31 日開標等情,分別有前開支票影本及南華大學開標/議比價 紀錄表在卷可參(見調查卷第9 頁、採購卷四第11頁),顯 見附表一編號9 所示支票係在該案開標之後所購買,並無可 能供作佳魁公司投標該案之押標金使用甚明。再查,本標案 之陪標廠商國雄公司、立克公司均係刻意以未檢附押標金之 方式,以達形式上有3 家廠商投標,實際上僅有佳魁公司為 合格廠商之目的,已如前述,則佳魁公司實難認有何再為其 等準備押標金支票之必要。又參附表一編號8 所示支票係於 100 年8 月29日購買,與佳魁公司投標前述「數位動漫設計



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之日期相同,此有該支票影本及佳 魁公司投標時所出具之投廠商聲明書附卷可憑(見調查卷第 10頁、採購卷四第40頁);且該標案既如前述係由佳魁公司 減價為16萬5,000 元得標,則依南華大學數位動漫設計實驗 室教學設備投標須知第30條規定:「履約保證金金額:總決 標價百分之十」(參見採購卷四第34頁),可知佳魁公司尚 須提供1 萬6,500 元之履約保證金;又依南華大學100 學年 度收票(據)證明單記載,該校分別於100 年8 月31日、10 0 年9 月7 日先後收受如附表一編號8 、9 之支票,係佳魁 公司因得標前開標案,故「押標金轉入履約保證金」及「繳 交履約保證金」(參見採購卷三第43頁、採購卷四第41頁) ,佐以附表一編號8 、9 所示支票面額9,800 元、6,700 元 之加總為16,500元,即佳魁公司所須繳納之履約保證金總額 等情綜合以觀,可證佳魁公司應係以附表一編號8 所示之支 票充作投標「數位動漫設計實驗室教學設備」採購案之押標 金使用,並於得標後,依業界慣習,將該押標金支票轉作履 約保證金之一部,嗣並再提出如附表一編號9 之支票補足前 述約保證金之差額,甚屬明確。是公訴意旨前揭所指,顯有 誤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㈡被告洪錦魁何富敏盧采婕對於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標案 ,及何富敏林叔鋺對於事實欄一㈢所示2 標案,均互有提 供本無參標意願之廠商陪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有下開 證據可供採憑:
1.就被告盧采婕之部分:
⑴事實欄一㈠之部分,依被告盧采婕於警詢中供稱:對有意參 標的案件,業務助理及會計財務部門會幫忙標所需文件及押 標金再交給業務;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是我負責的院校,這個 標案在公告前,該校老師有找好幾家軟體廠商提出方案供他 們選擇,後來公開招標,我們看了招標文件及規格,發現該 標案規格跟我們的規劃很接近,佳魁公司較佔優勢,我就向 何富敏報告,我記得這個案子我和何富敏有討論接的底價及 要找其他廠商來陪的想法,但沒有討論要找哪幾家廠商等語 (見調查局卷第17頁背面至18頁)及其於本院審理時所陳: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標案是我負責,當初這個案子找廠商陪標 ,有和何富敏討論過,細節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頁 背面),已可見其對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採購標案,佳魁公司 確有委請廠商陪標一節,非但有所知情,且與被告何富敏早 有謀議(被告何富敏之分工情形詳如後述)。且參證人即佳 魁公司員工李湘羚於本院審理時所證:98年間我在佳魁公司 擔任產品經理,沒有負責業務工作,98年9 月我曾代表台芝



公司參與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投標,當時是公司叫我去的,盧 采婕也知道我代表台芝公司,當天我是跟盧采婕一起去的, 盧采婕也沒有質疑我為何代表台芝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225 至226 頁),倘非被告盧采婕早已知悉台芝公司乃魁公 司所覓得之陪標廠商,其突然見同公司員工李湘羚竟代理其 他廠商與其一同前往開標現場,自無不加詢問以明究理之可 能,循此益徵其對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採購標案有找廠商陪標 ,且台芝公司即為陪標廠商一事知之甚詳。再依被告盧采婕 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述:對有意參標的案件,業務助理及 會計財務部門會幫忙投標所需文件及押標金再交給業務;申 請押標金流程係業務請業務助理申請,業務助理交給何富敏 簽核,簽核後交給洪錦魁等語(見詷查局卷第17頁背面、本 院卷三第9 頁背面),亦見依佳魁公司內部就投標所需押標 金支票之申請流程,係由業務指示業務助理提出申請文件逐 層簽核,此節亦核與證人即佳魁公司會計人員陳霈芸、會計 主管江鈺潔於本院審理時所證情節相符(見本院卷二第147 頁背面、第150 頁、第153 頁背面),準此,被告盧采婕既 係實際負責事實欄一㈠所示標案之業務,則佳魁公司相關陪 標廠商意念公司及台芝公司所需之押標金支票,自係其指示 助理申請無訛。而被告盧采婕前既與被告何富敏謀議覓同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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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念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佑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雄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