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4年度,66號
TPDM,104,智易,66,2016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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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
字第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哲仲於民國96年5月16日,在某處所 ,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露天市集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管理之露天拍賣網站(網址:http://www.ruten.com.tw/ ),申設帳號narracottt,嗣於101年1月15日前不詳時間, 開設「萬得屋PO GNAE BABY CARRIER」、「SMART HIPSEA T 萬得屋」等賣場,於101年1月15日起,在「萬得屋POGNAEB A BY CARRIER」賣場,刊登販賣韓國商IDEAHOUSE所擁有、 POGNAE品牌之「韓國進口POGNAE揹巾、背巾、揹帶、背帶, 直購價:$1,850」之訊息,又於102年4月12日起,在「SMAR T HIPSEAT萬得屋」賣場,刊登販賣POGNAE品牌之「POGNAE SMART HIPSEAT三合一座墊、抱嬰腰帶、腰凳,直購價:$3, 430」之訊息,明知IDEAHOUSE業將POGNAE品牌產品之臺灣地 區代理權授予告訴人車傳治洋誠商行,又IDEAHOUSE就POG NAE品牌產品之圖片(下稱POGNAE產品圖片)享有著作財產 權,已將POGNAE產品圖片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洋誠商行 在臺灣地區使用等情,自明知非經洋誠商行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POGNAE產品圖片,仍基於擅自以重 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 間,連線至韓國POGNAE官方網站,下載POGNAE產品圖片予以 重製,再於101年1月15日及102年間某日,上傳至「萬得屋 POGNAE BABY CARRIER」、「SMART HIPSEAT萬得屋」等賣場 ,以行銷其向韓國購得及平行輸入之POGNAE產品,而侵害洋 誠商行之著作財產權。嗣經案經車傳治洋誠商行即訴由內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因而得知上情。因 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查,該2 條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



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已於105年8月16日撤回 本件告訴(本院收文日期為105年8月16日),此有和解書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4至45頁),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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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