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世運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石永輝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肖楠木之山價應更正為「貳拾陸萬捌仟貳佰零伍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肖楠木 之山價,均誤繕為新臺幣「26萬8,250元」,其誤寫既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誤寫部分更正 為「26萬8,205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邱瓊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