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日升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安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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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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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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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5年3月5日 │5,880元 │AJ6795177 │ │
│ │司 │司台中科學園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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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崵實業有限公司李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20日│7,350元 │HA4643721 │ │
│ │慶 │限公司豐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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