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邱得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得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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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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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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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良精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5年3月7日 │7,900元 │5868819 │ │
│ │司戴福標 │份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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