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定光佛廟
法定代理人 黃安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得利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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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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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戶 名│發 行 銀 行 │存 單 號 碼 │ 張 數 │金額(新台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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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1300106406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0017960 │ 1 │1,000,000元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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