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 告 洪勤惠原 告 王介欣原 告 楊岳勳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前列洪勤惠、王介欣、楊岳勳共同被 告 國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慶煌被 告 洪豊霞被 告 葉春喜被 告 何玉芳被 告 郭麗真前列洪豊霞、葉春喜、何玉芳、郭麗真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張秀枝被 告 洪慶源被 告 莊雯棋被 告 張永宗被 告 宋士宏被 告 林佩君被 告 張永昇被 告 馮美慧被 告 王薇青被 告 張永欣被 告 賴奇偉被 告 陳莉芳被 告 丁沛瀅被 告 蔡依頴被 告 顏志仲被 告 廖秀芬被 告 慶悅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依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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