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何堅忠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財星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映辰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