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72號
TCDV,105,訴,2072,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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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被   告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錦煌
被   告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墨比雅公司)、盧錦煌陳玉芬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墨比雅公司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以被告盧 錦煌、陳玉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 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3 年1 月2 日起至106 年1 月2 日止 ,約定利息按原告銀行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62% 機 動計息,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 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一次清償,逾期6 個月以內另應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 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墨比雅公司於105 年6 月2 日起不 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被告墨比雅公司、盧錦煌陳玉芬亦 置之不理,上開債務依約視同到期,惟被告墨比雅公司尚欠 本金61萬8,803 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借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暨約定書、授信資料查詢、放款簡易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 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為證,被告3 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



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從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應堪採信。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 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 第746 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 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墨比雅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 借款後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被告盧 錦煌、陳玉芬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 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 人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
│編│ 借 款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年息)│ │
├─┼───────┼─────┼───┼──────────┤
│1 │21萬6,584元 │自105年6月│ │自105年7月3日起至清 │
│ │ │2日起至清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償日止 │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4.77% │%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
│2 │40萬2,219元 │自105年6月│ │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 │
│ │ │2日起至清 │ │,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償日止 │ │。 │
├─┼───────┼─────┴───┴──────────┤
│合│61萬8,803元 │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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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墨比雅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