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王友慶
被 告 陳劉速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萬060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4萬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