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90號
TCDV,105,補,1490,201608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鄭智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6萬0,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萬2,0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