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64號
TCDV,105,補,1464,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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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徐珮慈
被   告 朱衍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6,719元(計算式:1940000
+356719=229671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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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