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61號
原 告 蔡鴻弛即蔡建明
被 告 東生麗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松田
上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原告所述所需修復漏水之防水工程費用,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27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