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458號
TCDV,105,補,1458,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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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曾貴美
      曾仁佑
      曾鈞源
被   告 謝建英
      曾子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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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