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黃曉窓
被 告 黃建紋
黃建峯
黃孝平
黃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
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各8 分之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爰審酌系爭17-3地號土地面
積為56平方公尺,系爭17-4地號土地面積為16平方公尺,公告土
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500元等情(見卷附本
院依職權於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系統網站
之查詢結果),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06,000 元(計算式
:【56+16】×58500 ×1/8 ×4 =2106000 ),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 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