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申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紀銘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3,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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