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9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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