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86號
TCDV,105,補,1386,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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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魏國峰
被   告 楊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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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