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原 告 鄭閔馨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郭眉萱律師
被 告 超級多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鵬仁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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