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61號
TCDV,105,補,1361,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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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周金雀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威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0,000 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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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