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周金雀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威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
0,000 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