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5號
原 告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達食品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達食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1,5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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