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48號
TCDV,105,補,1348,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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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林樺
原告與被告陳福生(HUSIN TANOTO)、汪秀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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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