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8號原 告 林樺原告與被告陳福生(HUSIN TANOTO)、汪秀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