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22號
TCDV,105,補,1322,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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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韓商高麗特殊線材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鄭敬浩(JUNG GYEONG HO)
      鄭昌植(CHUNG CHANG SEEK)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明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6,051.
591美元,以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
兌換新臺幣32.52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折合為新臺幣9,
629,6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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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明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