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09號
TCDV,105,補,1309,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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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3,5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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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