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來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3,5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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