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238號
TCDV,105,聲,238,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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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古政弘
相 對 人 古增琳
      古增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
第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之民國105年4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有依法令得不予 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 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 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 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 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 法院於同年8月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 648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開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復有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古增田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 事訴訟,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相對人 古增田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之發言,為他案之關鍵,為



他案訴訟所需,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與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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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