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276號
TCDV,105,簡上,276,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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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林志明
      徐邦賢
      陳博明
被上訴人  陳榮村
      陳榮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臺中簡易庭104 年度中簡字第2877號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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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