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謝秀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人碩建築師事務所即賴人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3,9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
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32,833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