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抗字,105年度,40號
TCDV,105,家親聲抗,40,201608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翁崇銘 
相 對 人 林宇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事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 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附件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
貳、抗告意旨略以:
一、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翁世勳(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嗣兩造於102年11月30日協議離婚,約定翁世 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現翁世勳就讀私 立葳格高級中學國民小學部(下稱葳格國小)六年級,並將 於105年9月份開始接受國民中學教育,依照翁世勳現住地址 即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2之學區分配,翁世勳將 就讀臺中市立東山高級中學國中部(下簡稱東山國中),抗 告人認東山國中即能給予翁世勳完善之教育,就讀上開學校 並無不妥,然相對人執意將翁世勳送往私立學校就讀,又抗 告人因近年經濟不景氣,遭公司降職並減少薪資,抗告人又 需奉養父母,對於私立學校之費用實難以負擔,另一方面, 翁世勳能自主管理課業進度,生活方面亦有自制力及判斷力 ,私立學校大多著重升學率,留校時間長,學生於週一至週 五幾乎花費整天時間在學校讀書、考試,週末可能又必須 在補習班上課等,課業壓力大,及相對人於另案貴院104年 度家親聲字第1079號提出之翁世勳補習費用單據,足證翁世 勳大部分課餘時間皆塞滿補習、考試行程,抗告人不願意讓 孩子的成長過程只有讀書考試,認為翁世勳就讀公立學校即 能予其完善之教育。
二、抗告人原擔任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視訊產品事業中心 業務總處之協理,嗣因經濟不景氣,公司營運狀況受影響, 抗告人於105年1月1日已遭降職為資深處長,依相對人於另 案提出抗告人匯款資料,抗告人每月平均支付予翁世勳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5,883元(包含生活費5萬元及其他教育 費用),抗告人另需負擔父母每月各約2萬元生活費用,並 按月支付父母居住房屋貸款2萬元,以抗告人月薪約25萬元



計算,每月支出費用已達135,883元,如讓翁世勳就讀私立 葳格國中,以該校每學期學費為9萬8千元(不含制服、校車 及住宿費用),未來翁世勳每月生活及教育費至少將高達92 ,216元,而抗告人所屬公司之營運狀況不佳,抗告人因此遭 到降職,實難以負擔翁世勳就讀私立學校之鉅額花費。三、縱然翁世勳曾表示希望直升葳格國中等語,然參翁世勳於10 5年5月21日到庭稱:準備考私立中學是我自己想要考的,我 從四年級就開始準備考私立中學的課程,至於其他課業外的 活動是我自己有興趣,時間上我都安排的過來,就我所知, 私中班級的人數比較少,學校管得也比較嚴格,比較不會產 生被霸凌的情況,且英文的部分是由外師上課,我覺得這樣 英文比較可以進步,因為發音的部分會比較準確,我想做跟 機器人有關的行業,所以我認為各方面的能力都需要加強, 至少英文的部分也要能跟外國人溝通,而目前私中才能提供 這樣的課程給我,公立的學校沒有辦法,因為我要上國中了 ,學校方面會給我們相關的課程資料等語,及相對人於該庭 期亦表示「對於翁世勳所述我尊重他的意見,且聲請人沒有 跟我說過讓小孩唸公立國中這件事,而且在小孩就讀葳格一 年級開始,將來的目標就是繼續唸私中」,足證自翁世勳就 讀葳格國小一年級開始,相對人便自行規劃翁世勳未來必須 就讀私立國中,國小四年級遂開始要求伊進入私立國中補習 課程至今,是以相對人、私立學校及補習班皆不斷灌輸翁世 勳關於公立國中較易產生霸凌、無法提供適當課程等偏差印 象,事實上,翁世勳稱之霸凌問題並非僅存在公立國中,私 立國中亦會發生,就課程方面,私立國中升學壓力大,注重 升學率,學生留校時間長,以葳格國中為例,每天放學時間 為晚上8時45分,週末可能又必須再至補習班上課等,課業 壓力大,抗告人不願讓孩子成長過程只有讀書考試,抗告人 評估翁世勳能自主管理課業進度,生活方面亦有自制力及判 斷力,不需父母、學校在旁監督叮嚀。
四、對相對人答辯之陳述:自103年2月份起至104年12月份止, 抗告人已支付翁世勳扶養費及學費明細如存摺翻拍影本內容 ,及抗告人分別於103年1月21日、8月5日,以信用卡支付翁 世勳就讀葳格小學學費107,118元、121,843元之信用卡繳費 證明單,抗告人於103年平均每月負擔翁世勳之扶養費及教 育費每月為86,569元,嗣於104年間,因相對人提出之翁世 勳補習費用未經抗告人同意,且相對人亦拒絕依照協議書約 定之購屋餘款抵銷抗告人應負擔之費用,故抗告人於104 年 6月份開始,每月僅暫先支付5萬元扶養費用,苟以抗告人已 支付之費用,加計相對人於另案主張抗告人於104年未支付



教育費用,則抗告人平均每月亦須負擔91,851元,抗告人任 職之公司於102年時營運狀況良好,故抗告人評估當時薪資 狀況,自認可以負擔每月5萬元扶養費用及教育費用,惟自 103年開始,公司受全球經濟不景氣影響,業務量縮減,抗 告人薪資總額為3,345,605元,104年薪資總額卻降為3,058, 253元,105年股東會已決議不發放員工分紅,且因抗告人降 職於105年4月份並未予調薪,抗告人另需負擔父母房貸及生 活費,實難以再負荷翁世勳未來繼續就讀私立學校之學費, 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參、相對人則以:
一、抗告人稱其公司經濟不景氣,105年1月1日遭降職等語,抗 告人於公司之職稱或有所更動,然經原裁定法院去函抗告人 任職之公司,抗告人之薪資自104年至105年間,本薪部分略 有增加,其公司所發給之獎金亦無減少,顯見該等職位之調 動並未影響抗告人之收入。抗告人稱其月薪為25萬元,然原 裁定法院調閱抗告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資料顯示,抗告人 103年所得給付總額高達3,997,763元,每月之平均所得高達 33萬3千餘元,並非如抗告人所稱之25萬元,另持有多筆股 票,財產總額高達4,430,693元,資力顯然優於一般上班族 。
二、再者,抗告人稱其需負擔父母每月各2萬元之生活費用、父 母居住之貸款2萬元云云,然抗告人並非獨子,尚有其他手 足,並無獨立負擔父母扶養費用之理,況抗告人若果真有負 擔生活費用,應係長期之支出,並非突然需負擔父母扶養費 用,於兩造簽訂離婚協議書之際,抗告人應已能預見該筆支 出並評估自身之經濟能力。
三、抗告人復稱未成年子女無法正確辨識公私立學校兩者之間之 差異,係受他人影響而對公立學校有不好印象,且未成年子 女可自主管理課業、對生活有自制力及判斷力、不希望未成 年子女課業壓力繁重等語,惟未成年子女翁世勳之學習能力 佳,除受私立學校教育外,其相當喜受閱讀,亦從書報雜誌 、電視報導等管道接受大量資訊,自可清楚判斷公私立學校 之差異,於原裁定法院要求相對人提出公私立學校之優劣比 較之際,係未成年子女主動向相對人陳述公私立學校之比較 ,故抗告人主張未成年子女無法正確判斷,容有誤解。而未 成年子女學習能力佳,但個性仍較被動,抗告人長期於新竹 工作,係由相對人花費時間照顧未成年子女生活起居、陪伴 未成年子女學習、複習功課而來,抗告人如何確知未成年子 女能保有自制力與判斷力?抗告人稱私立學校升學壓力大, 不希望未成年子女之課業壓力繁重,此乃教育大環境所致,



不因就讀公私立學校而有所差異,未成年子女於原裁定審理 期間曾到庭表示其至今並未覺得課業壓力,均可安排自己之 時間,顯然抗告人所述與未成年子女之感受有所落差,且未 成年子女除一般正規課業外,尚學習樂高課程多年,暑假時 亦會學習烘焙課、戶外活動課程等,並非均為升學相關科目 。
四、抗告人在新竹上班,所以小孩的情況不清楚,都是伊在照顧 小孩,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就有上才藝班,上鋼琴課、游泳課 、樂高課,小孩有明確表示要念私立的薇閣中學。抗告人稱 薪資無法負擔小孩將來學校的費用是不正確的,抗告人在同 一家公司已經工作將近二十年,所以薪資狀況就是每年不會 固定,但是以前年薪都是在三百萬上下,以前小孩念小學一 學期十二萬元都可以負擔,為何現在念國中後一學期的學費 變成九萬八,為何無法負擔。
五、相對人於105年3月4日繳納部分制式用品費用2萬元,已於學 費繳費單中扣除,即未成年子女105年度第一學期學費共11 萬2 ,604元,相對人提供之存摺影本,抗告人於103年3月至 12月間,共轉帳66萬3,300元至相對人帳戶,平均每月6萬 6,330元,於104年1月至12月,共轉帳72萬5,430元,平均每 月6萬0,452元,自104年8月起,抗告人拒絕支付未成年子女 教育費用,故自104年8月至12月,每月僅支付生活費5萬元 。
六、又葳格高級中學附設國中之學費一學期為9萬8000元,費用 與之前就讀葳格小學相較,抗告人支出之教育費用已更為減 少,抗告人陳稱教育費用負擔沈重無法讓獨子翁世勳就讀臺 中市葳格高級中學附設國中云云,恐有違未成年子女最佳利 益,另抗告人稱其需負擔父母居住之貸款2萬元,惟抗告人 居住之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6號6樓之2房屋 ,於84年間已購置,抗告人所提之貸款日期為105年1月27日 ,抗告人旋於105年2月4日聲請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 項等事件,顯非如抗告人所稱之房屋貸款。
七、抗告人明知翁世勳一心準備就讀私立中學,於兩造離婚時向 翁世勳保證不會影響其教育,卻提起本件聲請要求翁世勳就 讀公立學校,足見抗告人所提出種種為翁世勳之理由,不過 為掩飾自身不願再未付翁世勳學費之故,原裁定法院於審理 期日已讓翁世勳到庭陳述意見,既翁世勳清楚表達自身意願 ,則原裁定尊重翁世勳作成裁定,原裁定並無任何不妥,無 廢棄之必要。
肆、法院之判斷:
一、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



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 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 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民法第108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兩造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翁世勳,嗣兩造於 102年11月30日協議離婚,並於103年2月26日為離婚登記 ,約定翁世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 由相對人為主要照顧者,抗告人應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 相對人5萬元作為翁世勳之扶養費,至翁世勳成年止,且 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翁世勳之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業據 抗告人於原審提出協議書為證,並經原審依職權調取翁世 勳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 為真實。
(二)抗告人雖以上開抗告意旨主張其任職之公司將其降職為資 深處長,且於105年度股東會已決議不發放員工分紅,有 父母需扶養、公立學校亦能給予翁世勳完善之教育等語, 並提出職稱資料影本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 所得及財產資料,其於102至104年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3, 599,487元、3,997,763元、3,388,241元,財產總額高達 4,430,69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 ,顯見抗告人工作獲取報酬之能力尚高於一般薪資水準, 並無不能負擔翁世勳就讀葳格國中學費之情事,且經原審 訊問翁世勳,其清楚表達其欲直升葳格中學之意願,並庭 呈一份書信表達其欲直升葳格中學意願,翁世勳現已12歲 ,足以明白清楚表達其意願,並了解其所就讀之公私立學 校之差異,故原審依翁世勳之意願及其最佳利益之考量而 為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另以父母需扶養及父母 房貸需由抗告人支付等理由提起抗告,然依兩造於離協議 書上之內容,抗告人業已同意除翁世勳之扶養費外,另由 其負擔翁世勳之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一情,亦有前開兩造 之離婚協議書為憑,抗告人簽立前開離婚協議書時,應已 審酌父母扶養等前開情狀,且綜觀其學經歷、年齡、工作 能力等一切情狀判斷之,縱認有父母需照顧等情屬實,惟 抗告人具有相當資力已如前述,子女之成長不能等待,自 不得以需負擔之債務,作為規避、推拒負擔扶養子女責任 之理由,況乎抗告人雖主張父母需扶養及其負擔渠等之房 貸云云,均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以實其說,亦不符情事變



更之要件,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伍、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須敘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乙○○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非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怡均律師
相 對 人 甲○○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5非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翁世勳應就讀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附設國中。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法院就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項至第3 項所 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 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 別裁判: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二、 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三、依事 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家事非訟事件之 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 項及



第43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 項、第42條第1 項、 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 事項及酌減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 事項部分,為免影響未成年子女翁世勳入學,本院認應先行 裁定,是依上開規定,爰分別裁判,先予敘明。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未成年子女翁世勳 (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嗣兩造於102 年11月30日協 議離婚,約定翁世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 ,並約定聲請人應按月支付新台幣(下同)5 萬元之翁世勳 扶養費用與相對人。而翁世勳現就讀私立葳格高級中學國民 小學部(下簡稱葳格國小)六年級,並將於105 年9 月份開 始接受國民中學教育,依照翁世勳現住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000 號6 樓之2 之學區分配,翁世勳將就讀臺中市立 東山高級中學國中部(下簡稱東山國中),聲請人認東山國 中即能給予翁世勳完善之教育,就讀上開學校並無不妥,然 相對人執意將翁世勳送往私立學校就讀,兩造對於翁世勳未 來教育事項無法達成共識,聲請人遂於105 年1 月21日發函 促請相對人出面共同協議上開事項,豈料相對人不願出面協 商。而自103 年以來,聲請人之薪資大幅減少,目前尚需扶 養父母,而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附設國中(下稱葳格國中) 每學期學費為9萬8千元(不含制服、校車及住宿費用),臺 中市一般公立國中學雜費則為2至3千元左右(不含餐費), 是以苟翁世勳未來三年就讀葳格國中,學費即為58萬8千元 ;又聲請人選擇讓翁世勳就讀公立學校,一方面翁世勳能自 主管理課業進度,生活方面亦有自制力及判斷力,不需父母 、學校在旁監督叮嚀,一方面私立學校多著重升學率,故留 校時間長,以葳格國中為例,每天放學時間為晚上8時45分 ,週末可能又必須再至補習班上課等,課業壓力大,聲請人 不願讓孩子成長過程只有讀書考試,爰依法聲請酌定未成年 子女翁世勳之國民中學入學事宜。
三、相對人之意見:翁世勳就讀葳格國小期間成績優異,對語言 有高度興趣及天份,因此翁世勳主動向相對人表示其中學之 第一志願為衛道中學之ESL 班(語文資優班),且翁世勳報 考衛道中學等私立中學均通過資格考試,而衛道中學每學期 學費需14萬元,經相對人與翁世勳溝通,表示每學期14萬元 之學費確實太高,翁世勳亦表示理解,願意直升現在就讀葳 格小學之國中部(亦為雙語教學,每學期學費約9 萬8 千元 ),且翁世勳相當樂於學習、勇於挑戰,於私立學校就讀將 學校給予之壓力化為學習能量,適合就讀私立學校,且青少 年即將進入叛逆期,於私立學校就讀較有利於管理未成年子



女之生活常規,較不容易接觸不良嗜好,且翁世勳係自發性 向相對人表示希望可以繼續留在私立學校之求學環境,不希 望變動,足見就讀私立學校較有利維持翁世勳就學之興趣且 符合翁世勳之志向。而翁世勳國小即係就讀葳格國小,自國 小四年級下學期即開始準備報考私立中學,聲請人亦知悉並 同意此事,而依聲請人之收入,雖聲請人稱年收入減少,然 每年仍有近300萬元之薪資所得,更遑論其他投資,且聲請 人僅有翁世勳一兒,投注較多教育資源亦屬自然等語。四、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 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 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民法 第1089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
兩造原為夫妻關係,並育有未成年子女翁世勳,嗣兩造於10 2 年11月30日協議離婚(於103 年2 月26日為離婚登記), 約定翁世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相 對人為主要照顧者,聲請人應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相對人 5 萬元作為翁世勳之扶養費,至翁世勳成年止,且聲請人應 給付相對人翁世勳之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業據聲請人提出 協議書為證,並有翁仕勳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為證,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以前開理由主張翁世勳應就讀東山國中,並提出其10 2 年、103 年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為證,惟依 該等扣繳憑單所示,聲請人於上開2 年度之薪資所得給付淨 額分別為3,109,777 元、2,879,945 元,另本院依職權查詢 聲請人103 年度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其於103 年所得給付總 額達3,997,763 元(扣繳稅額為267,095 元,故給付淨額為 3,730,668 元),財產總額達4,430,693 元,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且依聲請人所陳:其目前月薪 約十餘萬元,再加上年終及三節獎金之平均月薪約25萬元左 右等語(見本院105年5月12日訊問筆錄第6頁),由上觀之 ,以聲請人之資力來看,尚無不能負擔翁世勳就讀葳格國中 學費之情事;再就翁世勳在葳格國小之就讀情形,自小學一 年級起,即維持優異之成績,且數學及語文方面競賽亦屢獲 獎項,亦參與中學托福測驗總分達895高分,此據相對人提 出翁世勳之葳格國小成績單、英文檢定證書等為證,可見翁 世勳目前就讀私立學校,學習狀況甚佳;而翁世勳於本院訊 問時陳稱:我原本想就讀衛道中學的雙語班,因為可以把英 文學好,另外我對數學也很有興趣,後來決定要直升葳格國 中,因為衛道的雙語班學費太高,葳格的比較便宜,目前除



了學校上課以外,還有參加校外的補習,及校內外的社團活 動,我負擔得了,不會覺得很累,因為可以學到更多的知識 ,準備考私立中學是我自己想要考的,我從四年級就開始準 備考私立中學的課程,至於其他課業外的活動是我自己有興 趣,時間上我都安排的過來,我有與聲請人提過我想直升葳 格國中,聲請人沒有說我只能唸公立國中,什麼話都沒有說 ,考完私中後,相對人才跟我說聲請人不希望我唸私中,就 我所知,私中班級的人數比較少,學校管得也比較嚴格,比 較不會產生被霸凌的情況,且英文的部分是由外師上課,我 覺得這樣英文比較可以進步,因為發音的部分會比較準確, 私中上英文課的內容也是美國來的課程,我覺得這樣上起來 很適應,除了課程之外還有課外活動,將來我想做跟機器人 有關的行業,所以我認為各方面的能力都需要加強,至少英 文的部分也要能跟外國人溝通,而目前私中才能提供這樣的 課程給我,公立的學校沒有辦法,我沒有向兩造說過現在上 的課程很累,有時候不想上,我現在的意願是希望能夠直升 葳格國中等語(見本院105年5月12日訊問筆錄第3頁至第5頁 ),是翁世勳亦相當適應及接受私立學校之教學方式,亦希 望繼續直升葳格國中。
綜上所述,依翁世勳目前之就學情形及表現,其就讀葳格國 小甚為良好及適應,對於自己將來之學習有自己之看法及規 劃,並表達清楚之意願,是本院認翁世勳應就讀葳格國中, 符合其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1/1頁


參考資料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