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10號
TCDV,105,家簡,10,2016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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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志賢
      李國維
      劉育儒
被   告 廖劉景
      徐劉鳳嬌
      黃富
      劉瑞池
      劉瑞安
      劉寶源
      劉瑞春
      劉瑞珍
      盧劉連英
      劉士梅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連珠
被   告 劉瑞堂
      劉瑞江
      劉連祐
      張金源
      張金隆
      張金發
      張雪霞
      張雪真
      劉圻炘
      劉圻銘
      劉淑玲
      劉少偉
      劉苓君
      張宏吉
      張修綜
      張家錡
      林劉端
      劉林玉春
      劉鳳鳴
      劉永慶
      劉鳳冠
      劉文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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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