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全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曉燕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