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潘梅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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