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277號
TCDV,105,司聲,1277,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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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潘梅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為公示送達事
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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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