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237號
TCDV,105,司聲,1237,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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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邱博向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邱博向。聲請費用由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 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邱淑娟因故無法 負擔清算人職務,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任原清算人邱淑娟,並選任聲請人為 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105年8月1日就任,並提 出股東會議記錄、原清算人辭任書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 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聲字第647號變更清 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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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天擎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