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黃春龍
相 對 人 詹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詹秀滿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詹秀滿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債權轉讓通 知書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 市○○區○○路00○0號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 上蓋有「遷移不明」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475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債權讓與契 約書、債權轉讓通知書、退件信封各一件(以上均影本)及相 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