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23號聲 請 人 鄭林秀英代 理 人 劉昱伶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百錄、周林彩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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