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423號
TCDV,105,司票,5423,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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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23號
聲 請 人 黃金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月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正利息、延遲利息之間起算日、利率各為何?並釋明請
  求利息及遲延利息之原因、事實、依據各為何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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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