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69號
聲 請 人 周芳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仁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105年8月25日陳報狀所檢附之存證信函,係藝美國際整
合行銷有限公司所為之催告,非台端所為催告債務人洪仁傑
清償系爭本票票款,故請台端查報系爭本票向債務人洪仁傑
為提示之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