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269號
TCDV,105,司票,5269,2016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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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69號
聲 請 人 周芳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仁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105年8月25日陳報狀所檢附之存證信函,係藝美國際整
  合行銷有限公司所為之催告,非台端所為催告債務人洪仁傑
  清償系爭本票票款,故請台端查報系爭本票向債務人洪仁傑
  為提示之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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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