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68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正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之聲請人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統編錯誤(正確為
28138842),27403060為馬上停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示日是否有誤?
三、利率15%是否有誤?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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