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200號
TCDV,105,司票,5200,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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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00號
聲 請 人 賴正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茂勝陳明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示日期為何?本票到期日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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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