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157號
TCDV,105,司票,5157,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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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57號
聲 請 人 林栢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靉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
   符印文之聲請狀。(究為林栢枝林柏枝)
  ㈡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因與本票上之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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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