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090號
TCDV,105,司票,5090,2016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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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徐宥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盧伊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影本所載之付款地為向營業所,查報營業所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盧伊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人為「徐宥豪」或「徐宥家」?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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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