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090號聲 請 人 徐宥豪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盧伊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本票影本所載之付款地為向營業所,查報營業所為何?二、提出相對人盧伊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確認聲請人為「徐宥豪」或「徐宥家」?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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