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952號
TCDV,105,司票,4952,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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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52號
聲 請 人 蕭振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秋觀賴忠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裁定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是否有誤?(發票人為
  黃秋觀賴忠伯),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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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