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52號聲 請 人 蕭振德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秋觀、賴忠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票裁定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是否有誤?(發票人為 黃秋觀、賴忠伯),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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