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950號聲 請 人 王琳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子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本票原本11紙。 ㈢利息起算日各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