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896號
TCDV,105,司票,4896,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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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896號
聲 請 人 賴俞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帷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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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