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李世強即李邱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化即李邱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珍即李邱菊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李秀娥即李邱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72條、第 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並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 條規定,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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