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張雲朋即張國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
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台端出具之警局報案受理案件登記表內容未填載系爭股票之
相關資料(包括: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請補
陳詳載前開資料之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