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807號
TCDV,105,司催,807,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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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張雲朋即張國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
  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台端出具之警局報案受理案件登記表內容未填載系爭股票之
  相關資料(包括: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請補
  陳詳載前開資料之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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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