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93號
TCDV,105,司催,793,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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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張憲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
  回執);若無該資料,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
  、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
  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具狀陳明足以辨認系爭本票之資料(如;發票人姓名、是
  否記載到期日、有無記載發票地或付款地),如有本票影本
  ,請一併送院參辦。
三、請提出許嘉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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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