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K5247824號)之喪失經過
,以及緯礎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曾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K5247824號)之正確發票日為
何?並提出有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加蓋銀行戳
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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