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67號
TCDV,105,司催,767,201608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K5247824號)之喪失經過
  ,以及緯礎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曾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K5247824號)之正確發票日為
  何?並提出有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加蓋銀行戳
  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緯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