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0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蕭裕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五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蕭裕騰於民國103年4月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VISA CARD:NO:4649-6152-4300-0308),依
約定被告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
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
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被告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5年2月24日止共消費簽
帳49,92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