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鶴紳
債 務 人 王建升即柏來貨運行
債 務 人 楊文隆
債 務 人 陳美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伍仟零捌拾
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